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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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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pGIS应用技巧之让子图变的更清晰

MapGIS应用技巧之让子图变的更清晰

MapGIS是中地数码集团的产品名称,是中国具有完全自主知识版权的地理信息系统,是全球唯一的搭建式GIS数据中心集成开发平台,实现遥感处理与GIS完全融合,支持空中、地上、地表、地下全空间真三维一体化的GIS开发平台。   MapGIS软件虽然在空间地理信息上有着强大的处理能力,但由于术业有专攻,MapGIS软 件在操作和软件的外观上一直有着比较大的缺陷,长期以来一直需要由第三方开发的软件进行优化。但是该软件中有个比较常见但不大的问题,在设计中没有考虑, 也在后续版本和各种优化软件也没有解决这个问题。这个问题大家在编辑中经常遇见,就是在选择点线面编时,子图经常看不清,有时候甚至需要利用液晶显示器的 可视角度,从倾斜的角度才能模糊的识别其编号。这里我分享我的一点点的小经验,xp系统大家都比较了解,这里就说一下win7下的设置。   在桌面点击鼠标右键选中,个性化->点击“窗口颜色”->高级外观设置;     在项目里找到“三维物体”,更改上面的那个颜色选项,默认是白色,我改了几个都不是很理想,然后觉得是不是改成那个健康颜色——色调设为85,饱和度设为90,亮度设为205(说实话我觉得这个相当扯淡,我觉得比较刺眼的,而且专业一点的也不会用这个去当成颜色,一般都会用RGB模式吧),觉得会好一些,但是效果依然不太理想,后来想到自己常用的PS的面板颜色的那个浅灰色比较好看,然后也觉得比较专业,于是截图,看了一下颜色,RGB:214,214,214,效果果然好多了,如图:     个性化设置和颜色设置 最后的效果,是不是很淡雅,如果对这个颜色依然不喜欢,可以按照上述的步骤,将浅灰色调的到喜欢或者适应的颜色,让软件的子图变得更分明。
2015-03-24
采矿权抵押合同何时才算生效

采矿权抵押合同何时才算生效

事例:近日,甲公司与乙煤炭企业签订了采矿权抵押合同,约定乙企业利用其煤矿采矿权为自己对甲公司的债务进行担 保。然而,双方到采矿权发证机关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时,工作人员依据抵押权人原则上只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拒绝办理抵押备案手续。甲公司遂向律师咨询,自 己此前签订的合同是否生效。   评析: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王振华、范小强认为,此事涉及采矿权抵押合同何时生效、抵押权何时设立、地方性规范文件的法律效力等多个焦点问题。我国现行的法律在这方面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业内对此争议较大。   一、采矿权抵押合同的生效时间   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理论,采矿权抵押合同的生效需要同时具备主合同生效、采矿权抵押合同当事人具有相 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当事人就抵押事宜达成合意、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等要件。认为采矿权抵押合同自批准或备案之日起生效的观点是错误的,理由 如下:首先,法律行政法规对采矿权抵押没有明确规定,因此采矿权抵押合同不适用《合同法》第44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 效的,依照其规定”;其次,采矿权抵押并不等同于采矿权转让,这是对法律的误解;最后,以地方性法规为依据,认为采矿权抵押合同自批准或备案之日起生效, 这也是一种误解。因此,依法成立的采矿权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已生效的采矿权抵押合同,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二、采矿权抵押登记/备案的性质与效力   采矿权抵押登记或备案的本质是行政许可。无论是采矿权抵押的批准还是备案,都关系到行政机关公权力的行使,关乎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范围和具体职权,涉及公权力对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审查,影响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关乎合同当事人的重大利益和矿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地方性法规规定的采矿权抵押登记/备案,可以理解为其对地方主管部门采取的行业管理措施。因此,在采矿权抵押登记/备案中,采矿权发证机关的登记/备案程序既不是采矿权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也不是抵押权设立的标志。   采矿权抵押登记/备案对于抵押权人而言,其效力表现在三方面。第一,是抵押权人享有抵押权的证据之一,但不是 惟一和绝对的证据。第二,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办理采矿权抵押登记或备案后,抵押期间,抵押权人可以对抗采矿权租赁关系中的承租人,抵押权人可以对抗采 矿权转让法律关系中的受让人。第三,办理采矿权抵押经登记/备案的抵押权人具有优先受偿权。在多个抵押权人并存的情形下,已抵押登记/备案的优先于未登记 的受偿;抵押权都登记/备案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综上所述,采矿权抵押合同生效是抵押权设立的前提,抵押权设立是采矿权抵押合同当事人追求的合同目的和要实现的目标。依法成立的采矿权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已生效的采矿权抵押合同,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采矿权抵押登记/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014-11-11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应具备的条件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应具备的条件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是指探矿权、采矿权人依法将探矿权、采矿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探矿权、采矿权的出租、抵押,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      各种形式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      ( 一 ) 转让探矿权的具体条件      1 .时间条件: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两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2 .投入条件: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 2000 元;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 5000 元;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 10000 元。探矿权人当年度勘查投入高出规定额的,高出部分可计入下一个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力的原因,致使勘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探矿权人可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核减相应的最低勘查投入的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报告 30 日内批复。      3 .权属条件:探矿权属无争议。      4 .缴费条件: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了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5 .其它条件: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 二 ) 转让采矿权的具体条件      1 .时间条件:矿山企业投入采矿满一年。      2 .权属条件:采矿权属无争议。      3 .缴费条件: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了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4 .其它条件: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还应当注意的是,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还应当进行评估,并补交价款才能进行转让。
201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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