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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规定,自1999年12月1日起,城市建设、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其他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在项目选址阶段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作为该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的必备条件之一。不符合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预审及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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