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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资金预(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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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资金预(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 分类: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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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10-19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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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地质勘查基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概(预)算、资金拨付和结算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地勘基金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2号)及其他有关地勘基金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勘基金项目概(预)算、资金拨付申请和结算的编制和审查。  第三条地勘基金项目资金预(结)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资金预(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概要描述】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地质勘查基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概(预)算、资金拨付和结算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地勘基金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2号)及其他有关地勘基金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勘基金项目概(预)算、资金拨付申请和结算的编制和审查。  第三条地勘基金项目资金预(结)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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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地质勘查基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概(预)算、资金拨付和结算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地勘基金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2号)及其他有关地勘基金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勘基金项目概(预)算、资金拨付申请和结算的编制和审查。
  第三条 地勘基金项目资金预(结)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适应市场机制原则;
  (三)充分协商、充分发挥专家和监理作用原则;
  (四)经济方案和技术方案相匹配原则。
  第四条 项目概(预)算应遵照真实、经济、合法、合理的原则,以项目技术方案为依据,按照工作量和《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预算标准》(以下简称基金预算标准)进行测算、编制和审查。
  第五条 项目资金拨付应遵循与工作量相匹配并适度超前的原则,按照已完成工作量和基金预算标准测算项目经济进度,进行资金拨付申请的编制和审核。
  第六条 项目结算应贯彻真实、经济、合法、合理的原则,以项目实际完成的有效工作量为依据,按照规定的预算标准进行测算、编制和审查。

  第二章 基本管理程序

  第七条 项目资金预(结)算管理从程序上划分为立项概算编制与审查、设计预算编制与审查、资金拨付申请编制与审查、项目结算编制与审查四个阶段。
  第八条 项目立项概算为项目立项申请材料的必要组成部分,由项目单位在项目申请立项时编制,报送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中心)。基金管理中心对同意受理并通过要件审查的项目立项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论证和立项概算审查。
  第九条 基金管理中心对通过评审论证的项目,下达项目设计编写通知。项目设计预算为项目设计的必要组成部分,由项目单位在项目设计时编制,报送基金管理中心。基金管理中心对格式符合要求、内容齐全的项目设计,组织专家进行设计评审和预算审查,通知项目单位按照设计评审意见和预算审查意见修改设计,按规定程序决策是否向国土资源部申请预算。
  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批复预算后,基金管理中心与合作项目探矿权人签订投资合同,与全额投资项目及合作项目勘查单位签订勘查合同,下达项目任务书和设计批复。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勘查合同约定拨付首付款。项目勘查单位依据项目工作进度编制资金(进度款)拨付申请,提交负责项目监理的监理机构审核,审核通过的报送基金管理中心审定。基金管理中心审定后按规定管理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工作结束(不再续做)、因不可抗力或有关合作方终止合作需中途撤销或中止,均应进行项目结算。项目结算由项目单位编制,提交负责项目监理的监理机构初审,初审通过的由基金管理中心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基金管理中心按规定程序对项目结算审查意见进行认定,办理有关结算手续。

  第三章 预算标准

  第十二条 地勘基金项目项目资金预(结)算管理统一使用基金预算标准。
  第十三条 使用基金预算标准时应区分项目单位是否有财政事业费拨款,分别采用不同水平的预算标准。采用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预算标准时,应按基金预算标准各章节备注的比例调整后执行;采用无财政事业费拨款的预算标准时,不需调整。
  第十四条 对基金预算标准中暂缺的新技术、新方法,应首先参照国家、行业、部门、地方政府等已颁发的有关预算标准,并在编制说明中重点说明预算标准出处、水平合理性等相关情况;对于无有关预算标准可供参照的,可以参照单位内部费用定额、单位内部成本核算资料、外协单位报价资料等进行测算,并按本办法要求说明测算依据,其中设计预算和结算阶段还需编制相应的测算表。
  第十五条 按照基金预算标准规定方法对预算标准水平进行调整更新的,应报请基金管理中心同意。

  第四章 概算编制与审查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立项,必须编制项目立项概算。
  第十七条 项目立项概算编制的主要依据:

  (一)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指南;
  (二)项目技术方案;
  (三)《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预算标准》;
  (四)地勘基金项目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概算由编制说明和概算表组成。
  第十九条 概算编制说明是对项目概算的合理性、合规性、有效性及实施项目存在主要风险与不确定性的分析论证,内容应完整齐全,文字叙述与概算表要有机对应。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概算编制依据,采用的预算标准和测算依据,项目概算的合理性及可靠性分析,需要说明的问题等。项目概算中有委托业务费支出的,应当重点说明。
  第二十条 概算表由主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概算汇总表》(附件1,概算1表)和附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概算明细表》(附件2,概算2表)构成。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立项概算的形式要求:

  (一)项目资金概算应在项目立项申请书中以独立章节编写。
  (二)项目概算应由接受过基金管理中心专业培训的人员编制,由项目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核。概算编制人和审核人应分别在概算表中“概算编制人(签章)”、“概算审核人(签章)” 处签字或盖章。
  (三)为规范项目立项概算的编制与审查,概算表中工作手段应按《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概(预)算工作手段目录》(附件14,以下简称工作手段目录)编列。 - 5 -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编制概算时,若采用无财政事业费拨款的预算标准水平,应提供本单位法人证书、勘查资质证书、事业单位上一年度《部门决算报表》中的《收入决算表》(财决03表)和《财政性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财决07表)或企业单位上一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中的《基本情况表》(财会年企附03表),上述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后随立项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第二十三条 项目概算明细表(附件2,概算2表)编制方法:

  (一)主要工作手段费用按投入的工作量和规定的预算标准进行测算,其他工作费用、利润及税金按相应的比例测算,然后汇总编制。
  (二)主要工作手段是指:物探、化探、钻探、坑探、浅井、槽探。除此之外为其他工作手段。
  (三)主要工作手段费用采取逐项测算方法,工作手段应按规定的预算标准对应细化至最末一级,并根据项目工作区内实际情况和自然地理条件,认真确定工作手段的工作量及其技术条件,如:岩石等级、地层分类、钻孔深度等,在此基础上正确选择所对应的预算标准,并根据项目所在地区选择所对应的地区调整系数对预算标准进行调整,据此测算各工作手段费用,按工作手段目录的顺序逐项编制。
  (四)其他工作手段费用测算方法:
  其他工作手段费用=主要工作手段费用×(1-主要工作手段占全部工作手段费用比例)/主要工作手段占全部工作手段费用比例
  主要工作手段费用占全部工作手段费用的比例参照《主要工作手段费用比例表》(附件13)。
  (五)利润和应缴税金按基金预算标准规定计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概算汇总表(附件1,概算1表)收入合计下各项资金分类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列,支出合计下各项数据应与概算明细表(附件2,概算2表)有关数据一致。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开展项目概算审查工作。概算审查专家组应由了解项目预算、财务管理政策法规,熟悉概(预)算编制与审查要求的经济专家组成。
  第二十六条 概算审查专家应对概算编制与工作安排的相关性、资金支出安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等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填写《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概算审查意见表》(附件3,概算审查表)。
  第二十七条 概算审查专家应客观、公正、严谨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依据有关规定,对项目概算进行审查,对所提出的审查意见承担责任。发现项目概算中存在难以把握的政策性问题,应由概算审查专家组集体讨论决定;发现与自己存在利害关系的项目单位(或个人)编制的概算,应向基金管理中心说明,申请采取回避措施。
  第二十八条 项目立项概算审查的主要依据:

  (一) 中央地勘基金项目立项指南;
  (二) 项目技术方案;
  (三) 地勘基金项目立项概算编制的有关规定;
  (四)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预算标准》;
  (五) 地勘基金项目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立项概算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内容审查。
  形式审查包括送审材料、概算章节、概算说明与表式、责任人签章等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
  内容审查包括概算编制依据、编制方法、概算内容、采用的预算标准、数据计算和勾稽关系等是否正确完整;根据审查实际需要进行必要的测算,- 7 –
  提出概算建议数。

  第三十条 对项目单位采用无财政事业费拨款预算标准的,概算审查专家应严格审查其是否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有关材料,所提供的材料内容是否能够证明无财政事业费拨款。未提供材料或提供材料不能证明无财政事业费拨款的,均按有财政事业费拨款预算标准核定。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专家论证需要调整工作量或预算标准等有关概算内容的,概算审查专家应按项目立项概算编制的有关规定对项目概算进行调整测算,提出概算建议数。
  第三十二条 项目立项概算如有下列不合理开支的,应予以扣除:

  (一)列支国家财经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开支内容的;
  (二)无充分理由,费用支出超过规定标准的;
  (三)高套预算标准或技术条件的;
  (四)虚列或重复编制概算的;
  (五)概算安排缺乏依据的;
  (六)列支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的。
  第三十三条 项目立项概算审查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不通过的项目概算应重新编制和审查。

  项目立项概算存在下列问题的,审查结果评定为不通过:
  (一)无概算或编表说明和概算表两者缺少其一的;
  (二)申报概算存在编制方法错误的;
  (三)主要工作内容及相应的资金安排测算分析和说明不详细的;
  (四)概算内容不齐全的;
  (五)预算标准应用错误较多,无法审查的;
  第三十四条 概算审查意见应简明扼要,重点把握概算实质内容,对项目概算情况进行评价,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审查结论,提出有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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