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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批国家级绿色矿山开始申报
- 分类:行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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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发布时间:2013-09-26 11:22
- 访问量:
【概要描述】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组织申报第四批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做好第四批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申报工作。 根据规定,申报主体必须为独立矿山企业(含油气企业),须持有合法有效采矿许可证。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推荐和遴选过程中,要突出矿山企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原则上以中型以上矿山为主,每个省申报数量不超过5个,资源大省不超过10个;中央企业申报数量不超过5个;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依托的矿山企业申报绿色矿山建设试点单位不受数量限制。 按照申报程序,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申报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地方矿山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归口中央企业管理的矿山企业向归口企业提出申请。地方矿山企业的申报材料,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省矿业联合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同时进行必要的现场核查,并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将申报材料统一汇总报送国土资源部。归口中央企业管理的矿山企业申报材料,需经矿山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并由归口企业审核汇总后报送国土资源部。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中国矿业联合会将邀请相关行业协会共同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论证,并报请国土资源部审核。根据要求,各地务必于2013年11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五份(以及电子文档一份)报国土资源部。 通知要求,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和行业协会要高度重视绿色矿山创建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文件要求,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矿山企业做好申报工作,切实指导做好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通知特别提醒,获得“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的矿山企业,要于名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编制完成“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规划”,经矿山所在地(含中央企业和行业协会推荐的试点矿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统一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到10月底前,已经公布的第三批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未按要求编制完成规划的将被取消资格。
第四批国家级绿色矿山开始申报
【概要描述】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组织申报第四批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做好第四批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申报工作。
根据规定,申报主体必须为独立矿山企业(含油气企业),须持有合法有效采矿许可证。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推荐和遴选过程中,要突出矿山企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原则上以中型以上矿山为主,每个省申报数量不超过5个,资源大省不超过10个;中央企业申报数量不超过5个;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依托的矿山企业申报绿色矿山建设试点单位不受数量限制。
按照申报程序,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申报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地方矿山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归口中央企业管理的矿山企业向归口企业提出申请。地方矿山企业的申报材料,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省矿业联合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同时进行必要的现场核查,并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将申报材料统一汇总报送国土资源部。归口中央企业管理的矿山企业申报材料,需经矿山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并由归口企业审核汇总后报送国土资源部。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中国矿业联合会将邀请相关行业协会共同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论证,并报请国土资源部审核。根据要求,各地务必于2013年11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五份(以及电子文档一份)报国土资源部。
通知要求,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和行业协会要高度重视绿色矿山创建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文件要求,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矿山企业做好申报工作,切实指导做好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通知特别提醒,获得“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的矿山企业,要于名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编制完成“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规划”,经矿山所在地(含中央企业和行业协会推荐的试点矿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统一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到10月底前,已经公布的第三批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未按要求编制完成规划的将被取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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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组织申报第四批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做好第四批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申报工作。
根据规定,申报主体必须为独立矿山企业(含油气企业),须持有合法有效采矿许可证。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推荐和遴选过程中,要突出矿山企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原则上以中型以上矿山为主,每个省申报数量不超过5个,资源大省不超过10个;中央企业申报数量不超过5个;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依托的矿山企业申报绿色矿山建设试点单位不受数量限制。
按照申报程序,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申报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地方矿山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归口中央企业管理的矿山企业向归口企业提出申请。地方矿山企业的申报材料,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省矿业联合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同时进行必要的现场核查,并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将申报材料统一汇总报送国土资源部。归口中央企业管理的矿山企业申报材料,需经矿山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并由归口企业审核汇总后报送国土资源部。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中国矿业联合会将邀请相关行业协会共同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论证,并报请国土资源部审核。根据要求,各地务必于2013年11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五份(以及电子文档一份)报国土资源部。
通知要求,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和行业协会要高度重视绿色矿山创建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文件要求,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矿山企业做好申报工作,切实指导做好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通知特别提醒,获得“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的矿山企业,要于名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编制完成“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规划”,经矿山所在地(含中央企业和行业协会推荐的试点矿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统一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到10月底前,已经公布的第三批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未按要求编制完成规划的将被取消资格。